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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章程

广州留东同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州留东同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归国留日同学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联谊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留日归国同学,开展学术、交流等民间活动;并联系海外留日同学,广交学友,相互策励,为统一祖国大业,振兴中华、科教兴国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共广东省委员会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和广东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管理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永久会址在广州市文明路63号,即我会集资自建的会址,属我会固有财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有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研究;

  (二) 按照会员的专业特长,分专业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三) 组织和开展日本问题的学术研究,适时举办国际文化沙龙;

  (四) 办好日本研究中心图书馆及从事有关日本各项咨询服务工作;

  (五) 推动中日文化科技交流,增进中日友好合作,为建设国家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在日本各大学本科或专科修业一年以上;国内大专院校毕业生或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在日本研究院所研修半年以上者,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三) 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发挥一定的作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入会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自愿填写和提交申请书;

  (二) 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完备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三) 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 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期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三年无故不交会费者作自动退会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声誉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法院判刑者,取销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任务及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或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社团管理处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副秘书长,聘任联络组、学术组、财务组、总务组负责人,分掌有关日常工作。

  (四)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组开展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草拟、修改和解释会章;

  (八)酝酿协商后提出下届理事候选人名单;

  (九)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17~27人。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或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或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或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或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设名誉会长1人,由会员大会推举敦聘之,并设副名誉会长及顾问若干人,由理事会敦聘。(曾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可聘请为副名誉会长或顾问。)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任。因特殊情况需确认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或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上报社团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可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附设两个机构:

  (一)中日文化科技交流中心委员会;

  (二)日本研究中心图书馆。

  以上两机构人选均由理事会遴选,任期与理事同,其组织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财务制度必须遵守《全省性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会财产收益;

  (二)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基金100元;

  (三)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各项咨询活动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会员和海内外友好人士及单位的资助或捐赠;

  (七)利息。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社团管理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处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2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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